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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州:新增违章建筑30日内拆除

发布时间: 2018-09-16 15:35:12

来源: 泸州电视台

分类: 土地市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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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18日,泸州市政府发布《关于严厉查处主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》(下称《通告》),决定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,以遏制违法建设,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。


楼顶违建(资料图)

新增违建30日内拆除 逾期不拆将强制拆除

以下行为均属于违法建设,应当依法予以拆除:

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在楼顶、楼底、外墙窗户搭建建(构)筑物;将车库、住房改为商业用房;在室内加层、挖地下室;在外墙面开门、破窗;占用公共区域、绿地、储备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。

自9月17日起,有以下违法建设行为之一的,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,并在30日内自行拆除,逾期不拆除的,将依法强制拆除。这些违法建设行为包括:

2017年5月1日《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》颁布实施后新增的违法建设。

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建设。

城市主要通道沿线、重要节点和城市商圈周边有碍城市观瞻的违法建设。

群众反映强烈,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设。

其他存量违法建设,将按照市、县(区)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部署,逐步消化,最终达到彻底消除违法建设的目标。

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应带头拆除违法建设

根据《通告》,全市各级党政机关、人大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拆除违法建设;经执法机关查处,拒不整改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。

合法建筑物依附有违法建设的,一律限制办理房产变更、转移、抵押登记手续。

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实施违法建设,用于生产、经营活动的违法建设,一律停止水、电、气供应

利用违法建筑物从事经营活动,承接违法建设施工,为违法建设提供水、电、气接驳,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、制止和报告义务的,将根据《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》相关规定,严肃查处。

违法建设个人信息 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

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,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函告征信机构,纳入社会信用体系。

《通告》指出,乡(镇)、街道、社区、物业小区应建立巡查网络,对违法建设实行网格化监管,发现违法建设应立即制止、报告。

执法机关发现已建成的违法建设,应当依法从严、从快查处。

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,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,对拒不整改继续建设的,一律依法立即拆除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,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。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,当事人谩骂、围攻、暴力阻挠、殴打工作人员,或者组织、教唆群众闹事阻碍执法活动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群众发现违法建设,可拨打电话96198举报。

江阳区城管执法局:3123545

龙马潭区城管执法局:2703862

纳溪区城管执法局:4281458

责任编辑: sc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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